山东平度征地纵火案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7被告死刑、无期徒刑至不等有期徒刑
山东平度征地纵火案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7被告死刑、无期徒刑至不等有期徒刑
2016-02-02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山东高院于2015年6月18日至19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维持原审对上诉人王月福以放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上诉人杜群山以放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上诉人李青撤销假释,以放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00元;对上诉人刘长伟以放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对上诉人李显光以放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对上诉人柴培涛以放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对上诉人崔连国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审理查明的放火事实:山东省平度市凤台街道办事处杜家疃村部分村民,为了让办事处同意将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养老、医疗和社会保障支出的土地出让收益1527余万元全部发放给村民,于2014年3月5日开始到位于被征用土地上的开元御景项目施工工地,通过搭建帐篷、轮流看守、切断电源的方式阻止施工,试图让开发商给办事处施加压力。3月16日,上诉人杜群山(时任杜家疃村村委会主任)与上诉人崔连国(时任平度市经济开发区吴家疃村村委会主任)商定由崔连国帮杜群山找人,对阻止施工的村民进行恐吓,后崔连国安排上诉人王月福与杜群山联系。杜群山与王月福见面后,让王月福帮忙恐吓阻止施工的村民,并带王月福指认了阻止施工的村民及其住处,到工地附近查看。王月福纠集上诉人李青、李显光、柴培涛参与,商定持砍刀恐吓村民,并查看了现场,购买了砍刀,租用了作案用车辆。17日下午,杜群山通知王月福暂停行动,崔连国也通知王月福暂停。
20日,因劝说村民工作仍无进展,杜群山又约王月福见面,二人商定用汽油放火破坏帐篷,以此恐吓村民离开。王月福纠集李青、柴培涛、李显光、刘长伟具体实施,并租赁了车辆,准备了工具。后王月福将杜群山与其商议用汽油放火破坏帐篷一事告知崔连国,崔连国表示反对。王月福解释只是吓唬后,崔连国未再表态,亦未进一步制止。王月福此后将一瓶汽油送至李青等人的租住处,指使当晚用该汽油烧帐篷。
2014年3月21日1时50分许,李青、柴培涛、李显光、刘长伟驾车到达现场附近,柴培涛停车等候,李青、李显光、刘长伟各持1把砍刀来到有村民值守的帐篷处,李青站在帐篷口,为防止帐篷内村民出来发生厮打,李显光将汽油浇在帐篷外侧东南角处的沙发及帐篷上,刘长伟用打火机点燃沾有汽油的毛巾扔到沙发上引燃帐篷,后柴培涛驾车载三人逃离现场。帐篷内的被害人耿付林被烧死;被害人李崇暖、杜永军、李德连被烧伤,经法医鉴定分别构成重伤二级、轻伤二级和轻微伤;价值9770元的电动车等物品被烧毁。后王月福让李青等人扔掉作案工具及作案所穿衣物等,并给李青5000元。
寻衅滋事事实:2013年9月至2014年3月间,在平度市李园办事处白果园村拆迁过程中,王月福纠集并指使被告人李青、柴培涛、刘长伟、李显光等人采用砸玻璃、投放礼花弹、毁坏财物、殴打他人等手段,多次对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村民进行滋扰、威胁,并强行拆除一村民住房,情节恶劣,严重影响当地村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山东高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王月福、杜群山、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崔连国以放火焚烧帐篷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均已构成放火罪,且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并致使公民财产遭受损失,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王月福还多次纠集、指使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交叉结伙恐吓他人,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王月福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并罚。王月福与杜群山共谋放火犯罪,纠集并指使李青等人具体实施犯罪,指认现场,准备砍刀、车辆、汽油等犯罪工具,确定作案时间,案发后提供出逃资金,指使毁灭证据,还纠集李青等人多次寻衅滋事,在放火、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积极、主动,系地位、作用最为突出的主犯,且有两次犯罪前科,又系累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杜群山与崔连国共谋恐吓阻止施工的村民,又让崔连国介绍的王月福具体实施,为王月福指认现场,并与王月福商定采取放火破坏帐篷的方法,亦系主犯。李青、刘长伟、李显光、柴培涛受王月福纠集参与犯罪后,相互配合,共同积极实施放火、寻衅滋事行为,均系主犯,李青系在假释考验期内犯罪,李显光系累犯,柴培涛有自首情节,系累犯。崔连国在得知采用放火手段后曾表示过反对,在放火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据此,山东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本案二审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