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改革稽查执法体制 逐步完善办理各类案件证据规则
证监会改革稽查执法体制 逐步完善办理各类案件证据规则
2016-02-15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法制网记者周芬棉
记者近日从证监会了解到,自2012年至2015年,新增案件调查数以约25%的年平均增长率持续攀升,信息型操纵等新型、疑难案件呈急剧增长态势,案件调查难度持续加大,但全系统稽查执法干部数量却未相应增长。为此证监会采取多项措施,改进线索发现与处理、改革执法体制、强化调查手段、优化执法协作,增加执法力量等,有力提升执法效能。
拓展线索
构建“六位一体”渠道
证监会称,线索发现是稽查执法的“牛鼻子”,直接关系到办案质量和效果。2014年底,证监会稽查执法系统基本建成以交易所监控系统、证券期货违法违规举报系统、舆情监测系统为基础,以派出机构、会内日常监管部门和会外相关监管机构线索报送机制为补充的“六位一体”线索渠道构架。
2015年,证监会在此基础上,着手启动了多项重要机制的搭建任务。目前正起草关于改进和加强证券期货违法违规线索发现工作的相关文件,旨在通过明确线索发现责任、拓宽线索来原渠道,丰富线索类型,提升证券期货监管系统的线索发现能力。
同时,推进稽查信息系统建设。据介绍,2015年以来,证监会积极推动中央监控室稽查执法子系统建设工作,目前正在推动建立与上交所、深交所、中金所等证监会会管单位的数据直联通道,实现对市场数据的有效集中整合和综合深层次分析研判,旨在构建跨市场、全方位、无死角的违法违规线索发现与处理平台。
积极推进稽查执法综合管理平台系统搭建工作,通过该平台,实现对证券期货案件线索的快速发现与传输,执法各环节数据的准确采集、网络传输和实时管理,实现案件办理流程的科学化管理。
监管协作
厘清稽查与监管职责
事前审批(行政许可)、事中监管(日常监管)与事后稽查执法,三者共同构建证券期货市场监管体系的完整链条。
经过多次调研,目前证监会研究起草了日常监管与稽查执法协调配合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稽查执法部门与日常监管部门在线索发现、核查、移交等方面的职责分工,对稽查执法部门与日常监管部门在线索会商、稽查介入、联合检查、协助调查、专项执法协作、信息反馈等多项工作标准和程序进行了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关工作标准与规则。
据介绍,证监会还同时借助稽查执法专题会议等制度,集体研究稽查执法工作机制体制方面的重大问题,以及新型、复杂、疑难案件相关问题,反过来,证监会更加注重稽查执法对日常监管工作的推动。如针对稽查执法部门发现的程序化交易易被滥用于从事操纵市场的问题,证监会出台《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保证质量
细化完善证据规则
证监会认为,保证案件质量是稽查执法工作的基础目标。只有高质量的办案取证,才能增加稽查执法工作的公信度和威慑力。
据介绍,证监会首先逐步完善各类案件办理的“证据规则”,目前已起草完成了基础规则及内幕交易案件证据规则,有效提升了相关案件取证规则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指导性。
研究细化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认定规则。据透露,证监会及时研究总结2015年以来各类新型操纵市场案件的查办实践,在法律条文规定相对原则的情况下,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各种市场操纵手法的构成要件及认定方法,以统一指导、规范系统各执法单位相关工作。
与此同时,证监会目前正在研究制定证券期货违法违规案件分类制度,以案件的重要性、紧迫性、优先性为标准进行分类,以科学指导稽查执法办案资源优化配置,提升执法效能。
委托执法
沪深交易所获得授权
为有效解决执法力量严重不足与执法任务日益繁重的现实难题,充分发挥交易所一线监管作用与优势,证监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承担部分稽查执法工作职责,并制定《中国证监会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工作试点工作规定》。
据介绍,2015年底,证监会印发了与上述规章配套的《关于委托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案件调查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这标志着上海、深圳交易所委托执法试点工作正式启动。
该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明确委托调查案件的范围,即涉及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场的欺诈发行等案件,与上市公司相关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案件、债券市场案件,与境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相关的跨境执法案件等;明确交易所设立业务相对独立的委托执法部门;明确案件交办、调查方式、组织实施取证、强制措施使用、调查报告撰写、监督指导、质量复核、移送移交、审理管辖、处罚执法等覆盖委托执法全部环节的具体工作流程与机制。
该意见实施后,证监会将形成“1局、1总队、2专员办、36家证监局和2个委托执法机构”的全方位、多层次稽查执法体系。
据了解,目前,证监会正指导、敦促两交易所筹建相对独立的委托执法部门,准备各自先期充实80名执法人员,抓紧落实经费保障、人员培训等工作,尽快交办案件,由其以证监会名义履行调查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