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律师“对立”情绪如何消弭南京两大法律职业群体对话寻求最大“公约数”
法官律师“对立”情绪如何消弭南京两大法律职业群体对话寻求最大“公约数”
2016-05-04 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作者:admin南京市法官协会与南京市律师协会建立联系沟通会议制度,法官和律师通过面对面坦诚交流审判执行工作和律师执业情况的新问题,形成一系列共同解决问题的“良策”,这项举措不仅为法院制定统一执法尺度的规范性意见和律师建立执业规范提供了大量针对性参考意见,还为相互恪守职业礼仪、尊重履职行为搭建了一个交流平台,给法官和律师队伍建设注入了新元素
□法制网记者 丁国锋
法官和律师有着共同的法学教育背景,也具备较为一致的法律思维方式,但由于各种原因,两个法律职业群体之间的关系一度十分敏感。随着“法律职业共同体”这一崭新定位在法律人之间获得高度认可,各种沉积多年的问题逐一被梳理、认识和破解。
然而,多年形成的旧弊,并非一朝一夕就可彻底改变。法院领导和律师界精英能坐下来认真对话,尝试对审判执行工作和律师执业情况的具体问题进行坦诚交流,则是迈出“改变”的第一步。
《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在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司法局采访发现,对话座谈机制透露的问题导向,确实给法官律师如何构建职业共同体“擦出了火花”,尤其是其中凸现出的强化互信机制、拓展职业空间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法院院长与律师坦诚对话
就在不久前,在南京市法官协会、市律师协会举行的座谈期间,4位南京律师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胡道才面对面进行了一次对话。
“在法庭上,律师向证人提问时,一个事实的真相往往是到最后那个点上才会说出来,但法官并不了解律师这种循序渐进式的发问过程,打断律师提问的情况比较多。”律师贾政和提出,在刑事审判中,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意见比较多。另外,缓刑适用的透明度不高。
“有些法官不怎么注意拿捏好庭审节奏、诉讼效率和律师辩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容易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律师杨冬认为,在具体案件审理中,对于刑事案件笔录能否复制这一问题,各基层法院的做法不统一;对有争议的职务犯罪案件调取录音录像,希望能进一步加强衔接。
“或许是法官工作忙,我亲身感受过法官对律师说了侮辱性语言,还对律师申请调查证书颇有微词。”律师许乃义反映,如果律师遇到开庭时间存在冲突,个别基层法院不太愿意调整时间。
“当事人参加庭审,往往因为一个小细节就会对法官是否偏袒哪一方存在误判。最突出的就是想说的话被法官打断,或者律师发表意见时被法官打断,法官应当对‘较真’律师多一些耐心。”仇松林律师说。
“法官和律师的执业共同体建设需要律师的务实与较真,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一旦发现法官的行为规范有问题就及时反映提出来,可以帮助法官规范执业行为。”胡道才回应说,“较真”律师确实有助于倒逼法官规范办案、公正办案,助力法官队伍建设。
“缓刑透明度不高问题值得我们重视,现在随着司法行政社区矫正水平提高,对一些轻罪案被告人判处实刑,反而不利于改造,我认为提高缓刑适用比例问题不大,但如果不依法适用缓刑,就有一定社会风险。”胡道才说,有律师提到有法官对律师说侮辱性语言,如果查证属实,那么他继续当法官就很成问题。对同步记录、同步录音录像问题,法院有待从技术上加以改善,为律师创造更为良好的法庭环境。
“法官律师要努力追求共同的价值观,寻求法律人的最大公约数。”胡道才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法官和律师的职业共同体建设需要更好地发挥律师对司法公正的推动和监督作用,也可以加强法院内部管理,让律师执业环境更加透明。
法官律师情绪为何“对立”
“法官和律师职业群体之间如何准确定位两者关系,确实经历过一些波折。”胡道才对《法制日报》记者说,原本按照法庭设置的位置看,法官居中裁判,作为控辩双方的检察官和律师分坐两边,各自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但由于缺乏成熟的思想引导,加之法官和律师队伍建设各自都出现了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避免“暗箱操作”“私下勾兑”等腐败问题,曾经不得不对两个群体之间采取“不得单独会见”“不得吃饭送礼”等隔离措施。
据介绍,从法院管理来说,近年来通过推动审判公开、裁判结果公开,推动了当事人对司法裁判规则和司法公开的认识,提高了法院司法公信力。不过,仅依靠严格的行政管束和审判程序设置,不从思想根子上解决问题,特别是不从解决具体问题入手,只能治标不能治本。
2014年年底发生在南京基层法院的两起事件,一度引发法官和律师群体高度关注。
在一起“民告官”案件中,因为律师作为政府部门代理人在庭上发表了法律意见,原告认为律师是“偏袒”政府,在庭审结束后突然向律师扔去几个生鸡蛋。在随后的取证过程中,因法院录音录像设备已经关闭,律师不得不悻悻而回。
一个多月后,在另一家基层法院,南京律协一位副会长作为政府部门的诉讼代理人,也遭到原告方当事人及旁听人员的“围攻”,多人指着律师的鼻子辱骂、吐口水,还动了拳头。
南京市律师协会秘书长蔺瑸介绍,律协不时接到律师投诉,希望能与法院沟通,解决一些法官在法庭上打断律师发言、未让律师充分阐述观点等问题。在这些问题背后,都反映出律师和法官群体之间逐步变得情绪“对立”,导致互相不配合情绪也随之增加。
双方形成共识利于纠纷化解
日益暴涨的受案数量,不仅给法院司法改革带来压力,也对法官律师职业群体之间关系带来直接影响。
南京全市法院2015年受理案件19.8万件,其中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数达13.1万件,2016年第一季度继续增长24%。
“从历史上看,仅2009年受理案件数比上年下降了。去年,全市增长24.75%,是20年以来增长最高峰。”胡道才说,单纯从劳动争议受案数看,去年基层法院受理总数达9063件,比上一年增长24.73%,市中院受理数2190件,比上一年增长49.87%。这些情况一方面体现了大量社会矛盾集中到法院的态势有增无减,另一方面也可以反过来分析出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没有完全发挥出作用。这种情况也说明,律师执业存在极大的空间,如果改革措施到位,一部分律师尤其是年轻律师“案源少”“历练机会少”的现象可以得到改善。
《法制日报》记者发现,这一分析建议对深度挖掘律师执业空间的意义“不可小觑”。由于各地在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上做法不同、人力财力保障水平不同,最终体现到法院受理案件结构也呈现不同,而深入分析这些数据,则有更惊人的发现。
在南京市溧水区法院,依靠成立交通审判庭进行专业化审判,年均审结案件数在1000件以上,70%左右的案件调解结案,且自动履行率达95%以上,每年未经执行程序给付当事人案款超6000万元,大大减轻了法院执行压力。
胡道才认为,劳动争议、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信用卡案件、物业纠纷案件等大量普通民事纠纷案件,实际上无论在证据上还是在法律上均不存“争议”,只不过在现有司法习惯中,律师代理案件后,就将案件“甩”给法院裁判。
事实上,由于律师执业素质和水平不同,通过过度使用“诉讼技巧”给法院裁判带来人为障碍的情况时有发生。有些在事实和法律上并不存在“争议”的案件,个别律师往往会采取拖延战术,让简单问题复杂化,以图代理利益最大化,也有个别律师本可以依据职责查明事实,却故意在法庭上要求法院去调查,加大了诉讼成本。还有当事人判决后不履行法定给付义务,却在执行程序中委托律师办理,以图继续转移矛盾焦点,浪费大量司法资源。
“律师群体应形成广泛共识,加大裁判预期引导,这有助于加强法官律师职业群体之间的互信。”胡道才认为,如果大量事实清楚、依法裁判结果可期的案件能在律师之间实现调解并推动当事人自动履行,不仅可以减轻法院审判压力,也可以大力拓展律师执业空间,并让法官更加专注于疑难复杂案件的审理,提高裁判质量,进而提高整个法律职业群体的社会公信力。
律师“较真”倒逼公正裁判
“一些律师对个别法官办事拖拉、工作态度不友善等问题殆于发表意见,根本原因在于职业互信没有建立,执业环境还有待优化。”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张利军律师认为,律师“较真”可以促进法官更规范更细致履职,也可以避免因人情关系偏袒一方,让法官在程序把握上更加严格,对律师权益保护的各项规定认真落实,亦可促进法官自身素质提升。
南京市司法局副局长陈宣东介绍,随着法官和律师职业共同体建设全面推进,以往存在的“隔离带”和“防火墙”逐步打破,良性的沟通交往机制逐步建立。部分法院邀请律师参加法官培训工作好评如潮,通过安排实习律师旁听刑事审判,年轻法官与律师从业环境更加良性,尤其是律师应对群体性事件提前介入,对突发性事件善后处理,在供给侧改革中对风险企业、僵尸企业加大了法律服务力量,给法院处理疑难复杂案件提供了更好的法律基础和社会基础,在一定程度上凸显了法律共同体建设的重要价值。
胡道才还认为,律师对法院、法官职业的帮助有很多,不仅可以通过推进律师自行和解减轻法院案件数量压力,加强律师诉状、答辩状的规范化,以清楚体现案件矛盾焦点,并对双方无争议部分通过“要素化”审判,将侧重点更多放在查清双方有争议的内容,可以提高审判效率,推动案件快速办理,这些都需要律师的配合。
据了解,南京市法官协会与南京市律师协会通过建立上述良性互动机制,在2015年间的每个季度都坚持不少于一次的联系沟通会议制度,先后有20多位法官和30多位律师积极参与,通过面对面坦诚交流审判执行工作和律师执业情况的新问题,形成一系列共同解决问题的“良策”。
胡道才说,这项举措不仅为法院制定统一执法尺度的规范性意见和律师建立执业规范提供了大量针对性参考意见,还为相互恪守职业礼仪、尊重履职行为搭建了一个交流平台,给法官和律师队伍建设注入了新元素。
南京市法官协会秘书长於小璞介绍,2015年2月南京市中院针对上述问题,发出加强律师权益保障的通知,并列举了具体“九条意见”,明确要求法官不得无故打断律师的发言,不在当事人面前发表无理责备律师、贬损律师形象等言论。要求法庭录像不留死角,确保值庭警力能够应对突发事件,还明确了法官当庭的决定权,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严重违反法庭秩序的,依法有权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决定并宣布后报批。
据了解,通过南京市律师协会、法官协会座谈机制反映出的问题,南京市中院建立了教育培训资源共享机制、法官律师电子邮箱互通机制,并建设了律师网上工作平台,大力推动律师网上立案、网上交流、网上递交材料。
南京市司法局局长黄永祥介绍,南京市律协还对律师反映的法官裁判尺度不统一情形进行征集,建立了“在宁律师吐槽微信群”,推动一批律师事务所定期邀请法官参加各种主题的沙龙、讲座,破除了过去的职业隔阂,增强了职业互信。通过法官协会反映出的律师执业问题,南京市律师协会也加强了律师行业自律管理的能力,并查处了一起律师有辱法官职业操守言论的事件,在律师群体中引起了高度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