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对夫妇拆迁补偿被“动了手脚” 检察院发现问题
昆明一对夫妇拆迁补偿被“动了手脚” 检察院发现问题
2016-05-24 来源:中国青年报 作者:admin百万元拆迁款为何给了第二承租人
日前,昆明人谢觉民夫妇将一块牌匾送到昆明安宁市人民检察院。“如果不是检察院发现其中的问题,4年来,我们四处申诉400多次都是没有结果的。”谢觉民说。
事情源于20年前他租下的一片荒山。
1995年6月,谢觉民夫妇与安宁市太平新城街道办事处妥睦村签订合同,拥有了该村40亩荒山50年的使用权。
2003年,谢觉民将这片荒山转租给经营户傅杰作养鸡场,租期10年。
2009年7月,太平新城因开发修建公路,征占了这片荒山上的部分土地,经拆迁办评估,补偿谢觉民39万余元。傅杰不满,两人发生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因合同未到期,其中的24.7万元补偿款应归傅杰所有。
2012年,这片地块整个划入了太平新区的规划范围。根据协议,合同到期后,傅杰在荒地上建造的所有建筑物都将归谢觉民所有。
为了在租赁合同到期前拿到补偿款,傅杰多次向太平新城管委会拆迁办副主任高华“示好”。而实际上,傅杰所建的房屋,并没有任何用地规划审批手续,均属违章建筑。而相关领导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给予了傅杰108万元的一次性拆迁补偿款。
而在这一过程中,谢觉民一无所知。“直到有一天上山看见有人拆我的房子,我向派出所报警后才知道拆迁补偿一事。”谢觉民说。
当无数次申告无门后,谢觉民夫妇不得已向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检察官发现了其中的问题。
“108万元拆迁款莫名给了第二承租人,拆迁办相关人员工作有明显失误,却一直得不到纠正,这就有可能涉嫌渎职犯罪。”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肖洁说。
经过调查,事实很快水落石出。干警们发现,傅杰收到第二笔补偿款的当天,就送给高华现金10万元,高华将其中的1万元转送给相关负责人,这名负责人后来将1万元退还给了傅杰。
2015年4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高华因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傅杰因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了行贿事实,并退缴了全部涉案拆迁款,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
征地补偿中的蹊跷
“高华一案,暴露出目前一些基层组织在征地拆迁补偿过程中的诸多漏洞。”一位检察官分析说。
据高华供述,那天,他带着拆迁办和评估公司的工作人员到傅杰的养殖场后,他就去另一个村办事了,没有参与评估;同时,他既没有让傅杰提供相关材料,也没有通知这一地块的受让人谢觉民以及土地所有权人妥睦村委会以及村干部等参与拆迁评估工作。拆迁的相关内容也没有进行公示。仅自己设立了一个拆迁名目,便与傅杰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
“目前,为使工作顺利进行,组织征地拆迁部门或个人被赋予了较多的职权和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这就使一些基层干部理解为可以不履行公示公告程序,暗箱操作。”这位检察官说。
在查办此案的同时,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检察院也查办了一起损害村民利益的征地补偿案件。
位于云南省澄江县、化宁县和江川县境内的抚仙湖,是中国最大的深水型淡水湖泊,也是珠江源头第一大湖,由于水质不断下降,当地启动了湿地建设工程,对沿湖100米范围内的田地进行征收。
然而,征地工作却在澄江县大河口村小组出现了意外。
时任大河口村小组组长李玉春测量到自家田地时,不但不回避,还拿过皮尺自己动手测量,同行的陈志福等人,称“天气太热”,跑到一边去“乘凉”,假装没有看见。李玉春测量中多次放松皮尺,叫记录员修改数据。一“松”一“改”,他家的田地就凭空多出了322.50平方米,多得了补偿费8.5万余元。
陈志福是李玉春的前任,当过近10年的组长,对村里的土地了如指掌。当审核被征土地时,他发现村民刘荣坤名下的田地多登记了一亩多,但由于刘荣坤是陈志福妹妹陈志秀的亲戚,他并没有提出异议。两个月后,多登记田地的补偿款17.5万余元打到了刘荣坤的账户,刘荣坤从中取了5.8万元给陈志福,又给了陈志秀5.8万元。
与此同时,陈志福还隐瞒在外地教书的大儿媳的教师身份,将其申报为待分配对象,为大儿媳“争得”土地补偿费近1.6万多元。
由于村干部“做手脚”,村民的征地补偿费“缩水”,由此引起了村民持续的群体性上访,在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的联合调查中,任性“村官”浮出水面。
最终,陈志福、李玉春、陈志秀、刘荣坤分别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5年不等。
“苍蝇”式腐败带给群众的伤害更直接
近年来,农村可支配资源增多的同时,乡镇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村级“两委”干部、村民小组长、会计等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也不断频发。据统计,云南省委纪委去年查处村官违纪违法案件2128件2358人,占全省纪委立案总数的37.69%。其中,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违纪违法案件621件552人。
“农村基层不断出现‘蝇贪’‘蚁贪’,往往与缺乏监督有关。”澄江县人民检察院一位检察官分析说,在大河口村小组的征地中,街道办工作组把征地工作的重任放手给了村组,自己只做帮助、协调、指导等次要工作,存在失职行为。而同时,“社区监督委员会”不会监督、不愿监督、不敢监督,没有发挥好监督职能。
此外,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还发现,农村征地拆迁中的职务犯罪有不少共同点:如参与征地拆迁补偿的工作人员组成较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知识欠缺;虽然不少村委会都成立了村务监督委员会,但与之相配套的制度并不健全,多数“村监委”还没有与监督职能相适应的监督、约束和惩罚制度,导致一些村官胆大妄为;在征地分类、勘查丈量、补偿款发放等关键环节,组织形式不严明,缺乏规范的操作流程;一些人员多次参与相关工作,权力过于集中。
“这些‘苍蝇’式腐败,虽然作案手法简单,数额不大,但带给群众的伤害更直接、影响更加恶劣。”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一位负责人说, 打“老虎”的同时也要拍“苍蝇”,严厉惩治直接侵害群众切身利益的“蝇贪”“蚁贪”,查找农村基层职务犯罪风险点,堵塞漏洞、健全制度,把他们侵占的利益归还给人民,才能更好地维护农村的社会稳定。